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弘即陳子弘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