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662號
TPDV,105,司促,19662,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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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家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參
  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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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