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189號
TPDV,105,司促,19189,201612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帛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