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43號
TPDV,105,司促,19043,2016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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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雅倫原名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起息日95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5 │
│  │7320元 │名簡雅雯)│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002│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8652元│名簡雅雯)│                 │       │
├──┼────┼─────┼─────────────────┼───────┤
│ 003│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
│  │282160元│名簡雅雯)│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緣債務人簡雅倫於92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6,53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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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