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雅倫 (原名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起息日95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5 │
│ │7320元 │名簡雅雯)│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002│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8652元│名簡雅雯)│ │ │
├──┼────┼─────┼─────────────────┼───────┤
│ 003│新臺幣 │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
│ │282160元│名簡雅雯)│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緣債務人簡雅倫於92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6,53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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