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淑姍
代 理 人 周政律師
周宇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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