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15號
TPDV,105,司,215,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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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陳建弘即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建弘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選任其為清算人, 業向本院呈報,茲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五年五月 六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 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旺普數 位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 此聲請指定其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 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暨損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 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 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所 得稅納稅證明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函為證。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五年度司司字第五十九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 條規定指定陳建弘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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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建弘即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