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42號
TPDV,105,勞訴,142,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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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許申棖
      謝憲誠
      何昌輝
      林添漢
      謝連信
      蘇卿哲
      陳振富
      陳木明
      賴錫棋
      陳世超
      李炎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並為宜蘭縣臺灣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蘇澳廠企業工會(原名宜蘭縣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 廠產業工會,下稱系爭工會)之會員,已陸續於民國101年5月 至104年11月間退休;被告曾於81年9月4日與系爭工會簽訂第8 次團體協約(下稱系爭團體協約),其中第10條約定「乙方會 員待遇不得低於簽約時甲方所訂之標準,並參照政府公佈軍公 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之」,嗣軍公教人員待遇於100年7月1日 調高3%時,被告未據以調整原告工資,致短付原告如附表所示 工資及退休金,原告得依團體協約第10條約定及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 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請求總金額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稱: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關於參照政府公佈軍公教人員 調薪標準調整待遇之約定,屬於被告之經營管理權限,非指被 告有依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原告待遇之義務;被告與系爭



工會曾就被告是否須參照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待遇之爭議 ,於104年4月23日成立和解,約定對於系爭團體協約是否繼續 有效,除雙方同意列為第9次團體協約之議題外,不予討論, 系爭工會並同意就申請裁決事項不再爭執,可見雙方均認系爭 團體協約不合時宜,原告應受拘束,不得再依系爭團體協約第 10條請求調整待遇,本件請求有違誠信原則;又原告均已退休 ,不具系爭工會會員資格,無從依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請求調 整待遇;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調整原告工資 ,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所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法院無審判權限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並為系爭工會之會員, 已陸續於101年5月至104年11月間退休,被告曾於81年9月4日 與系爭工會簽訂系爭團體協約,其中第10條約定「乙方會員待 遇不得低於簽約時甲方所訂之標準,並參照政府公佈軍公教人 員調薪標準調整之」,嗣軍公教人員待遇於100年7月1日調高 3%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團體協約、公務人員歷年來待遇調整表 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堪信屬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未於100年7月1日依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 整原告工資,致短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工資及退休金,請求被告 如數給付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依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乙方會員待遇不得低於簽約時甲方 所訂之標準,並參照政府公佈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之」 之文意,其前段顯然具有強制或禁止性質,而後段則否,自 難遽認被告應依後段所定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系爭工會 會員之待遇。再者,系爭團體協約不乏對被告課以應作為義 務之約定,包括第2條、第3條、第7條、第8條及第11條至第 14條,審酌其中第8條第4項第6款「其他應給公假事宜,甲 方應依照政府之規定辦理」之體例與第10條後段類似,惟前 者明定被告「應依照」政府之規定辦理,後者僅約定「參照 」政府公佈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等情,亦難認被告有依 第10條後段所定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系爭工會會員待遇 之義務。
㈡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第3款、第7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包括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 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 之爭議,應依該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本件被告 難認有依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後段所定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 調整系爭工會會員待遇之義務,已如前述,縱認系爭工會會



員得依系爭團體協約第10條請求被告「參照」軍公教人員調 薪標準調整其待遇,則其待遇究應如何調整,係屬「對於勞 動條件主張變更之爭議」,亦即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本件原告於 100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高3%後,既未曾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所定調解、仲裁程序,處理兩造間關於調整待遇之勞 資爭議,尚難認其待遇應如何調整,自無從逕依軍公教人員 待遇調整標準請求被告加給工資。
㈢綜上,原告以被告未於100年7月1日依軍公教人員調薪標準 調整原告工資為由,主張被告短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工資及退 休金,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團體協約第10條約定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 所示請求總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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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原告請求金額(幣別: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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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工資差額 │退休金差額│請求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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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申棖 │12,910元 │64,142元 │77,052元 │
├──┼────┼─────┼─────┼─────┤
│ 2 │謝憲誠 │53,010元 │89,760元 │142,770元 │
├──┼────┼─────┼─────┼─────┤
│ 3 │何昌輝 │102,508元 │104,683元 │207,191元 │
├──┼────┼─────┼─────┼─────┤
│ 4 │林添漢 │65,433元 │93,189元 │158,622元 │
├──┼────┼─────┼─────┼─────┤




│ 5 │謝連信 │73,000元 │108,429元 │181,429元 │
├──┼────┼─────┼─────┼─────┤
│ 6 │蘇卿哲 │67,999元 │86,795元 │154,794元 │
├──┼────┼─────┼─────┼─────┤
│ 7 │陳振富 │79,800元 │114,044元 │193,844元 │
├──┼────┼─────┼─────┼─────┤
│ 8 │陳木明 │44,326元 │66,565元 │110,891元 │
├──┼────┼─────┼─────┼─────┤
│ 9 │賴錫棋 │61,584元 │95,220元 │156,804元 │
├──┼────┼─────┼─────┼─────┤
│ 10 │陳世超 │74,235元 │115,938元 │190,173元 │
├──┼────┼─────┼─────┼─────┤
│ 11 │李炎鈴 │30,792元 │72,000元 │102,792元 │
├──┴────┴─────┴─────┴─────┤
│ 共計:1,676,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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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