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簡
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
之16第1項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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