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98號
原 告 陳緯浚
訴訟代理人 許文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栗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給付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陳報新事證並聲請再開辯論,核無不合,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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