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主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聲字,105年度,8號
TPDV,105,仲聲,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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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
相 對 人 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信和教授(通訊處:臺北市○○路○段○○○號二樓之六)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 年仲聲孝字第33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 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 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 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就「國家射擊 訓練基地- 公西靶場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等技術服 務工作,簽訂「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因相對人拒不給付自103 年11月10日至今監造 委託報酬,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日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以105 年仲聲孝字第3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於105 年8 月8 日選任葉啟洲教授為仲裁人,相對人於105 年8 月 間選任劉俊良律師為仲裁人,惟雙方均未合意選任主任仲裁 人,迄今顯已逾30日選定主任仲裁人之期限,爰依法聲請選 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於104 年8 月8 日、105 年8 月 各選定葉啟洲、劉俊良為仲裁人,並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通 知兩造未於30日內選任主任仲裁人等情,有仲裁人選定書、 仲裁人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 本院選定系爭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又考量系爭仲裁事件為關於「國家射擊訓練基地- 公西 靶場工程」之系爭契約履約爭議,自宜由具備民法及工程法 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者擔任為佳。是本院依據中華民國仲 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暨資料,審酌林信和教 授係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及信和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具備民商事件、涉外契約與談判、兩岸關係案件 處理、工程營造、政府採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智慧財產 權等專長,其所具備之學術背景,與另2 位仲裁人較有相互



助益之效果,故認由林信和教授擔任系爭仲裁事件之主任仲 裁人應屬適宜。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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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