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賴平雄
范銚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