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號
TPDV,104,重訴,9,2016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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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賴平雄
      范銚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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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