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陳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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