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77號
TPDV,104,重訴,877,2016121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陳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1/1頁


參考資料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