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12號
TPDV,104,重家訴,12,2016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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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耿琛
      郭紫燕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每人應各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
臺幣37,882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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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