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耿琛 郭紫燕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每人應各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7,882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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