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35號
原 告 沈天福
王丹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自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8,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