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4年度,35號
TPDV,104,醫,35,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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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35號
原   告 沈天福
      王丹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自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8,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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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