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
原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被 告 張福泰
呂錦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周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 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列被告周娟娟之死亡時間,並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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