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6號
上 訴 人 劉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狀載為新台幣陸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