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葉為平
送達代收人 林庭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娜(Zhou Na ,紐西蘭籍)間因請求離
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9 月21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並於105 年11 月28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