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舜堯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蔡惠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忠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 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12 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 年消債清字第98號裁 定在卷可查,其名下現無財產,有債務人之103 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資料在卷為憑。且債務人名下保險契約亦已無保單 價值準備金可供換價,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8 月31日(105 )南壽保單字第C1551 號函、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9 日(105 )華產健字第5 號函在 卷可稽。另本院查詢郵局及集保帳戶,亦無可計入清算之財 產,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單、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15日保結消字第 1050026984號函附卷可參。綜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 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本院自應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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