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柯立世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法律扶助) 尹景宣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即反訴原告 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霖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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