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03號
TPDV,104,勞訴,203,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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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立世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法律扶助)
      尹景宣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霖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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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