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原 告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被 告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被 告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施旻孝律師 柏有為律師 黃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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