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27號
TPDV,103,訴,3927,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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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原   告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被   告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施旻孝律師
      柏有為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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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