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31號
TPDV,103,建,331,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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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331號
原   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良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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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