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12號
TPDV,103,家訴,112,2016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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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譙克強
      譙慧珍
      譙慧芬
      譙盛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 理人 陳昱伶律師
      楊成家(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人(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宗(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美(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譙堯仁(原名譙克成)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成家、楊成人楊成宗楊雅美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楊純雅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 卷可參,楊成家、楊成人楊成宗楊雅美楊純雅之繼承 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自應由上開四人為楊純雅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茲因上開四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四人為 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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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