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譙克強
譙慧珍
譙慧芬
譙盛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 理人 陳昱伶律師
楊成家(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人(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宗(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美(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譙堯仁(原名譙克成)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成家、楊成人、楊成宗、楊雅美為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楊純雅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 卷可參,楊成家、楊成人、楊成宗、楊雅美為楊純雅之繼承 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自應由上開四人為楊純雅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茲因上開四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四人為 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