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17號
TPDV,103,勞訴,217,2016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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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施伯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複代理人  薛惠雯
被   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12 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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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