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邱榮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婷
被 告 陳健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宏、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詐欺案 件,經原告邱榮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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