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林峰平
陳琬婷
彭榮達
葉聖興
顏子祥
王克文
張傑男
張萬士
戴冠程(即戴建文)
蘇榮鴻
傅瑜中
陳青蓉
黃偉華
郭衛中
楊智均
彭康雄
柯雅椿
莊燿銘
佘桂芳
PADKI GOPAL
MARTIN JAMES CUNNINGHAM
MAH KAI LEONG (馬啟良)
ANDREAS ARMIN GANAHL
上 列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ASHTON, Jenness Margaret (Jenny)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等案件,刑事部分業因時效完成,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