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玲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威全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1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