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Endang Larasati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ndang Larasa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Endang Larasati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2 月、3 月、 2 月、2 月,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12月23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6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 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699 號),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 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 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 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3 月、2 月、3 月、2 月、2 月,經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 1 年8 月,於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630 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是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