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867號
TPDM,105,聲,2867,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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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49 號、104 年度執字第89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政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被告郭政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 聲請書誤載為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20,000元,由被告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民國101 年10月7 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 稽。又被告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通知 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節,有臺北地檢署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890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北地檢署104 年12 月11日北檢玉惻104 執8906號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 行函文、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 影本在卷可查。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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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