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85號
原 告 周祐萱
被 告 林辰豫(原名林緯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0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