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170號
TPDM,105,審簡附民,170,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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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何胤霆
法定代理人 何咸毅
被   告 賴勁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19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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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