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麥卉芸
選任辯護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麥卉芸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