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635號
TPDM,105,審交附民,635,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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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5號
原   告 張政儀
被   告 諶建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6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
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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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