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631號
TPDM,105,審交附民,631,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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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1號
原   告 郭睿瑜
被   告 吳至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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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