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2號
原 告 陳韋成
被 告 昌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被 告 葉佳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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