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詹姵宜告訴被告彭國豪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陳盈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