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崔敬淑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河善植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1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遺棄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5號判 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