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薔如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
被 告 王格琮
黃志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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