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58號
TPDM,102,重附民,58,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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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
送達代收人 林曉涵
被   告 李銘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蔡育盛律師
被   告 王格琮
      黃志成
      張勛逵
      張家銘
      邱治群
      蔡弦甫
      黃美芳
      柯齡蘭
      戴俊成
      徐文雄
      莊炎杰
      羅能楨
      官林(原名官月琴)
      許鴻展
      吳萬發
      蘇麗月
      洪源謙
      郭進國
      張利潔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
被   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
被   告 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被   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
被   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
被   告 葉國炳
      陳幸德
      張羽麟
      饒銘雯
      李志哲
      李榮國
      吳重九
      謝蕙娟
      程祖逖
      劉健揚
      林祐夆
      吳元元
      林柏駿
      王培倫
      郭正炫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
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
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
志偉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
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
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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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