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送達代收人 林曉涵被 告 李銘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蔡育盛律師被 告 王格琮 黃志成 張勛逵 張家銘 邱治群 蔡弦甫 黃美芳 柯齡蘭 戴俊成 徐文雄 莊炎杰 羅能楨 官林(原名官月琴) 許鴻展 吳萬發 蘇麗月 洪源謙 郭進國 張利潔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被 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被 告 齊興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被 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被 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被 告 葉國炳 陳幸德 張羽麟 饒銘雯 李志哲 李榮國 吳重九 謝蕙娟 程祖逖 劉健揚 林祐夆 吳元元 林柏駿 王培倫 郭正炫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志偉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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