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 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 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 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建上字第74號案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程序,雖該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後,目前上訴最高法院 中),惟因該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已明確認定本 件兩造所爭執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單身及有眷宿舍新建統 包工程」之相關請求,並經本院職權列印該事件判決書可憑 ,為免本件久懸未結,爰依首開判例意旨,依職權撤銷原停 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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