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富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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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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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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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104年10月15 │12,432元 │RQ1123417 │ │
│ │司祁興國 │原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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