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樊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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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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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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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錫明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104年9月30日│4,250元 │GB397279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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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盛金屬門窗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104年3月31日│9,926元 │GB4043632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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