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瞳光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鍇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追加被告葉雲智、林豐翔、呂紹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15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8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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