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源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34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2,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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