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34號
TCDV,105,訴,634,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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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源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34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2,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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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