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4號
TCDV,105,訴,3004,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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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00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   告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樺

被   告 陳姵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5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主張:
被告鉅富精密有限公司(下稱鉅富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1 日邀被告陳信樺陳姵宇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950,000元,借款期間3年,到期日至106年6月 11日止,雙方約定利息按年息3.5%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 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 起改按原告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加2.12%計算,原告依最新 之定儲指數利率(即依105年4月1日所示之l.23%)為基準 加計2.12%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利息為年息3.35%(參 借據第3條第1項之約定)。另逾期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參借據第4條、第6 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詎被告於105年4月11日借款後,即 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總計被告迄今 尚欠原告本金1,215,951元,以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有



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帳為證。
㈡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 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約定書影本等為證( 參本院卷第4至11頁)。本件被告經通知及公示送達,均未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應認得堪採信。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 參照)。是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鉅富公司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陳信樺陳姵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自105年4月11 日之後,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予原告,依兩造借款約定書第 6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鉅富公司、陳信樺陳姵宇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 照上揭借據第4條約定:借款人如遲延本金或付息時,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即借據第3條所約定年利率3.5%)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故原告請求鉅富公司應給付1,215,951元及自105年4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計算之利息。並及自 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自有理由。




㈣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鉅富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積欠上揭所 述款項,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信樺陳姵宇為連帶保證 人,依前揭說明,自應與被告鉅富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是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陳信樺陳姵宇就被告鉅富公 司所積欠之上揭債務負連帶責任,自屬可採。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借據、約定書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 保證之責任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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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