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97號
上 訴 人 郭謹儀即郭梅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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