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56號
TCDV,105,訴,2456,201612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蔡福文
被 上 訴人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1月28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惟本件係一部勝敗判決,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應有未當,
且未記載廢棄原判決後,應為如何之判決,上訴程式尚有欠缺,
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又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係對於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上訴,依此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1萬892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
完整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