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83號
TCDV,105,訴,2383,2016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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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宏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宏鈦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敏娟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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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