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28號
TCDV,105,訴,2328,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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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328號
原   告 謝軒睿(原名謝以初)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被   告 盧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使被告取得股份而在公司享有一定地位,約定由原告 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予被告,再由被告持該筆款項 向訴外人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易公司)購 買瑪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瑪雅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兩造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12日簽立商業合夥契 約書。原告並於隔日即101年4月13日匯款150萬元予被告。 被告自收取該筆款項後,卻未依約入股。原告知悉上情後, 多次請求被告依約履行或返還該筆款項,惟被告卻置之不理 ,故意避不見面,顯見被告自始至終無入股之意思,係為騙 取原告之款項。觀之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商業合夥契約,雖名 為商業「合夥」契約書,然並未約定如何共同經營事業體, 要無合夥或隱名合夥之可能,另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告出資 150萬元予被告,無非希望被告購買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藉此鞏固2人在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地位,而在原告單方 出資之情形下,兩造間之契約雖無符合現行民法規定之有名 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 被告並未依約定購買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確實陷於不 完全給付之情形,兩造間就給付並無約定確定期限,依民法 第227條第2項規定,經催告後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又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起訴而送達訴狀 後,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是被告應就本訴狀送達後,負債 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二、今兩造間未存在有效之債權或物權契約,被告持有原告所有 之150萬元,即屬無法律上原因,且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自 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50萬元之不當得利。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308號詐 欺等案件受偵訊時辯稱,伊於101年4月13日匯款100萬元 至「瑪雅國際貿易籌備處謝以初帳戶」,係因原告要求伊 將系爭150萬元匯入瑪雅公司,但伊僅同意匯回100萬元云 云,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瑪雅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101年4月13日,被告匯款100萬元至「瑪雅國際貿易 籌備處謝以初帳戶」之原因,係因其借貸給瑪雅股份有限 公司,嗣後瑪雅公司於101年6月21日亦將該筆100萬元匯 還給被告。由上可知,被告辯稱其於101年4月13日匯款10 0萬元之報酬傭金至上開「瑪雅國際貿易籌備處謝以初帳 戶」之說詞,顯不可採。
(二)被告又抗辯其與原告約定報酬,為訴外人陳俊宏所出資金 額之百分之五云云,然訴外人陳俊宏於101年5月18日以宏 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丞公司)投資瑪雅股份 有限公司1700萬元,及101年6月22日以宏易公司名義投資 瑪雅股份有限公司1500萬元,均於101年4月13日之後,則 101年4月13日時,訴外人陳俊宏尚未投資,無法確知投資 總額,如何計算報酬?依照一般常情,報酬提前預付,顯 不符常情。被告拿取原告所匯之150萬元,並未依約定入 股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已如前述。被告仍未返還系爭150 萬元之投資款,原告始需求助司法救濟,以保權益。(三)原告於101年4月16日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尚在籌備時,匯款 250萬元至籌備處,惟該筆匯款僅有以100萬元認購瑪雅公 司股份,餘150萬元係作為公司籌備費用。原告於101年6 月25日再匯款150萬元至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此匯款 150萬元部分為增資股款,原持有股款則為100萬元,原告 共持有瑪雅股份有限公司250萬元之股份,應無疑問。(四)被告陳稱101年6月26日被告匯款100萬元到聯邦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云云,應係為購買瑪 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公司開業費用所需,並非匯給原告 ,因瑪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上曾有被告入股紀錄。惟 原告嗣後於101年11月調閱瑪雅公司股東名簿,卻不見被 告陳列於股東名冊上,疑被告將股份出賣轉售給他人。(五)至於被告辯稱曾經借款58萬元給原告,其中1筆15萬元付 現金;1筆13萬元於101年9月21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1筆20萬元於102年7月2日匯款至合 作金庫復興分行捷飛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飛公司) 帳戶,因原告曾答應贊助該公司賽事;1筆10萬元於102年 8 月9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等情



,原告則爭執有該筆借款存在。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為經營公司但資金不足而找被告居間引進資金,經被告 介紹訴外人宏易公司之負責人陳俊宏投資,約定報酬為陳俊 宏出資金額之百分之五,因陳俊宏投資約3000萬元,故報酬 金額定為150萬元。其後原告求被告將150萬元匯回瑪雅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與原告商量後,原告同意被告將其中100萬 元匯回瑪雅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於101年4月13日匯款100 萬元至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瑪雅公司籌備處謝以初帳戶, 之後瑪雅股份有限公司才又將該筆100萬元匯還給被告。而 兩造之所以會簽訂系爭契約,是當初議定之上開報酬找不到 名目,所以才簽立該契約,要讓原告背後之投資者看。被告 當時雖然不同意全額匯款,而僅匯100萬元,其餘50萬元作 為保障,但被告嗣後陸續匯給原告之金額,其實已經超過15 0萬元。
二、被告曾另於101年6月26日將100萬元匯至聯邦商業銀行南京 東路分行瑪雅公股份有限司帳戶。原告經營公司期間,曾向 被告借款58萬元,其中1筆15萬元付現金;1筆13萬元於101 年9月21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1筆 20萬元於102年7月2日匯款至合作金庫復興分行捷飛公司帳 戶,因原告曾答應贊助該公司賽事;1筆10萬元於102年8月9 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由上開匯款 轉帳歷程可知,被告都是聽從原告指示,至於有無原告所述 入股瑪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並不在乎,即便有入股,被告 也從未出賣股份並轉售給他人。
三、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 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叁、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使被 告取得股份而在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一定地位,約定由原 告出資150萬元予被告,再由被告持該筆款項向訴外人宏易 公司購買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惟被告自收取該筆款項 後,卻未依約入股,事後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依約履行或返還 該筆款項,惟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應就本訴狀送達後,負債 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且兩造間未存在有效之債權或物權契 約,被告持有原告所有之150萬元,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原 告因此受有損害,被告當依民法第179條返還150萬元之不當 得利云云,惟原告之上開主張業經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就其 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雖原告提出101年4月12日商



業合夥契約書影本(見本院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118 號卷《以下簡稱中司調卷》第8頁至第9頁)、原告101年4月 13日匯款150萬元給被告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見中司調卷第 10頁)、瑪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見中司調卷第11 頁)為證,查:
(一)原告於101年4月13日確有匯款15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前述之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 中司調卷第10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二)又原告主張其前述匯款係由其出資150萬元予被告,再由 被告持該筆款項向訴外人宏易公司購買瑪雅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審諸卷附前述101年4月12 日商業合夥契約書影本,其固記載:「立約人謝以初(以 下甲方即原告)盧建宇(以下稱乙方即被告)茲合夥經營 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Mayor Motorsports Inc.)。雙方 議定條件如左:第一條:甲方出資新臺幣壹百伍拾元(應 為150萬元之誤)為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Mayor Motors ports Inc.)之營業資本,公司總資本額為新台比(應為 新臺幣之誤載)四千五百萬元整。第二條:每年結算一吹 (應為次之誤載),分配利潤。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漏一 元字)之股本、營利潤、股利分紅均與乙方無關。第三條 :合夥營業期間定為3年,即自民國101年3月起至民國104 年3月止,倘經雙方同意,可於期滿時另冇縯(續之誤載 )約,或於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等語,依上開契 約內容之文義,係由原告入資150萬元為瑪雅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Mayor Motorsports Inc.)之營業資本,而非原告 交付150萬元予被告,由被告向訴外人宏易公司購股份入 資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且契約記載瑪雅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資本4500萬元,然依本院所調閱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年偵字第25308號卷宗(以下稱偵查卷宗)內所 附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1年3月29日登記資料(見偵查 卷第28-44頁、第104-149頁),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 101年3月26日設立之初股本為100萬元,股東僅原告一人 ,並無其他股東,其後資本變更亦無資本4500萬元之情事 發生,實難僅依前述記載權義不明之契約書,即認被告有 同意借名登記入股瑪雅股份有限公司150萬元之事實存在 。
(三)又依本院前述所調閱偵查卷內所附瑪雅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月29日登記資料(見偵查卷第28-44頁、第104 -149頁 ),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26日設立之初股本 為100萬元,股東僅原告一人,並無其他股東;瑪雅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後於101年6月11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至1800萬元,股東則有原告(股份仍為100萬元) 、訴外人宏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宏丞公司,股份 1700萬元,負責人陳俊宏);於101年6月26日再增資為 3550萬元,原告股份增為250萬元,宏丞公司之股份仍為 1700萬元,宏易公司1500萬元,被告於101年6月26日匯款 100萬元至瑪雅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入股100 萬元等情,有增資後股東名冊2份、匯款驗資證明1份(見 偵查卷第119頁、第120頁、第123頁、第139頁),在卷可 憑。其後於104年7月7日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再充實為5450 萬元,亦有原告所提出之前述股東名冊(見中司調卷第11 頁)及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份(見偵查卷第16頁 )在卷可參。被告辯稱:當初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欲增 資變更組織時,原告與被告商議委由被告引進資金3000萬 元,原告同意給付被告150萬元報酬等語,固為原告所否 認,惟兩造簽署前述商業合夥契約時,瑪雅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僅有原告一名股東且資本額僅100萬元,嗣後經由被 告引進訴外人陳俊宏即宏丞公司(注資1700萬元)、宏易 公司(注資1500萬元)之負責人參與增資一節,為原告所 未爭執,審諸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本屬股本100萬元之 小公司,其後欲變更組織成一股本逾3000萬元之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大量資金之引進,參諸瑪雅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月26日增資後,股本3550萬元,被告之股份僅為250萬 元,其餘資本均為被告仲介引進;且證人陳俊宏於偵查中 於104年12月15日到庭證稱:「..(是否認識謝以初盧建宇,與謝以初盧建宇有何關係?)答:我都認識,我 先認識盧建宇,經由他認識謝以初。(經盧建宇居中介紹 你與謝以初認識,盧建宇居中介紹你投資瑪雅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答:是。(對於盧建宇謝以初商議居中介 紹你投資瑪雅公司的酬庸,是否知情?)答:不知道。(提 示卷附商業合夥契約書,對於盧建宇謝以初簽立該合夥 契約書經過,是否知情?)答:我不知道。(問:盧建宇於 何時擔任瑪雅公司經理?)答:瑪雅公司設立後,盧建宇就 是經理了。(對於盧建宇稱因謝以初答應捷飛公司負責人 要贊助比賽賽事而匯款給捷飛公司,是否知情?)答:我知 道,謝以初介紹捷飛公司給我,謝以初說要贊助捷飛公司 比賽,替瑪雅公司打廣告,因為金額太大,公司應該不會 同意為所以是私下贊助,謝以初告訴我說贊助金額是40萬 元,因為當初謝以初答應我要找其他廠商贊助,但是他找 不到廠商打謝以初說要自己處理,後來謝以初盧建宇



20萬元,盧建宇以為我要借謝以初20萬元,因為盧建宇有 欠我錢,我去跟盧建宇要錢,盧建宇以為是我要給謝以初 的,就把還我的錢拿給謝以初了。(瑪雅公司財務都是由 宏易公司處理?)答:是,瑪雅公司跟宏易公司的帳是分 開的,只是帳是請宏易公司幫忙記帳。(購買瑪雅公司股 票的股款要匯入瑪雅公司帳戶還是宏易公司帳戶?)答: 如果是增資的方式入股瑪雅公司則是匯到瑪雅公司帳戶, 如果是向其他公司購買瑪雅公司的股份的話,就足直接匯 到該家公司。(提示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新光銀行歷史 交易明細)?答:我認為101年6月22日到6月25日的匯款是 辦理增資的錢,因為當時我在101年6月25日的匯款是辦理 增資,可以從我們增資的狀況看到101年7、8、9月當時的 錢是變成誰的股權。..我們帳做的很清楚,錢的流向都 可以核對。」等語(詳見偵查卷第102-103頁)。是依上 開證人陳俊宏所證述之內容,足證宏易公司及宏丞公司逾 3000萬元之資金,確是於兩造簽訂系爭商業合夥契約後, 由被告引進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促使瑪雅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由資本額100萬元,增資為3550萬元股本之瑪雅 股份有限公司無誤,是被告抗辯:原告與被告協議後,原 告委由被告仲介引進3000萬元之資本,增資變更瑪雅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同意予被告引進資金5%報酬,尚 在情理之中,並非無據。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引資3200萬元 ,若以5 %計算,報酬非150萬元云云,然兩造係於101年4 月12日簽約,於101年6月26日引資3200萬元完畢,兩造簽 約在前,並先為預付報酬,其後引資數額超過3000萬元( 實為3200萬元),尚不違原契約之本意,自不能以後來引 資之數額大於3000萬元,遂謂兩造仲介引資之事實不存在 ,是原告遽以事後引資之數額大約原約定數額即謂被告抗 辯不實,尚難遽採。
(四)又被告確有於101年6月26日匯款100萬元至瑪雅股份有限 公司,入股100萬元之事實,有前述之匯款入股紀錄,並 經證人陳俊宏於偵查中到場證述甚明,足認被告辯稱於前 述商業合夥契約簽訂後,其有依原告之指示匯款100萬元 入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應屬真實。雖原告否認被告 有依約入股之事實,主張該匯款被告事後已股東往來領回 云云。惟原告於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增資變更組織時, 為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就被告有匯款之事 實以參與增資一節,何有不知之理,原告事後否認被告有 依約匯款認股之事實,顯無可採。且查:被告除前述101 年6月26日匯款外,被告復於101年4月13日有匯款100萬元



入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瑪雅公司籌備處謝以初帳戶之事 實,亦有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 1可參(見偵查卷第147頁),且該匯款方屬股東往來領回 ,亦有瑪雅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單、轉帳傳票各1份在卷 可參(見偵查卷第148-149頁),原告混洧被告依約匯款 之事實,主張被告無匯款入股之事實,自可無採。(五)被告又辯稱:其除依原告指示匯款100萬元入瑪雅股份有 限公司外,原告曾向被告借款58萬元,已夠抵償其他50萬 元等語,雖原告否認被告之抗辯,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匯款 資料(見偵查卷第64-65頁),被告於於101年9月21日匯 款1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於102 年8月9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原告帳戶之事 實,原告就被告之匯款未能說明其他收款之原因,是被告 抗辯,其有支付借款23萬元予原告之事實為真;另被告亦 辯稱:原告曾答應贊助捷飛公司賽事,除向其收取現金15 萬元,並由被告於102年7月2日匯款20萬元至合作金庫復 興分行捷飛公司帳戶以供支付,亦有上開20萬元款單在卷 可憑(見偵查卷第65頁),尚非無據。復參諸前開陳俊宏 證稱:「..謝以初介紹捷飛公司給我,謝以初說要贊助 捷飛公司比賽,替瑪雅公司打廣告,因為金額太大,公司 應該不會同意為所以是私下贊助,謝以初告訴我說贊助金 額是40萬元,..但是他找不到廠商打謝以初說要自己處 理,後來謝以初盧建宇要20萬元,盧建宇以為我要借謝 以初20萬元,..,盧建宇以為是我要給謝以初的,就把 還我的錢拿給謝以初了..」等語,更明被告確有交付贊 助款予原告之事實存在,原告否認有收取被告抗辯之款項 ,尚無可採。再者,被告自瑪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充 實資本後,即任該公司之經理數年,為原告所未爭執,且 為證人陳俊宏證實如前,如被告確有積欠原告150萬元之 事實存在,何以在被告任職中,原告均無向被告催討之事 跡可資佐證,甚且原告猶向被告調取款項,原告主張被告 於訂約後,避不見面未依約履行等情,實悖常情。(六)基上,原告就其匯款150萬元之原因事實,陳述舉證不清 ,而依系爭商業合夥契約載之內容,兩造之權義不明,難 認被告有原告所主張借名入股之義務存在;再者,被告抗 辯該150萬元款項為被告受原告之委任,仲介資金引進 3000萬元之資本,以增資變更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組 織,原告同意支付予被告之報酬,亦非無據,實難認被告 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該150萬元既是原告依約給付之 報酬,自難認被告無受之法律上原因,原告對被告亦無不



當利返還請求權存在。況原告匯予被告150萬元,縱非報 酬,惟被告已依原告指示於101年4月13日有匯款100萬元 入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瑪雅公司籌備處謝以初帳戶;且 於101年6月26日匯款100萬元至瑪雅股份有限公司,入股 100萬元,其後更陸續交付原告58萬元,實已逾原告所交 付之150萬元,難認被告有不當得利之情事;至於瑪雅股 份有限公司事後以股東往來匯100萬元予被告,該款非原 告所匯,是被告取得該款是否有不當得利之情事,尚非原 告所得置喙,更與本件無涉,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明被告有債務不履行及不當得利 之情事存在,原告對被告即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從而,原告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付如聲明所示 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實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 決之結論不生影響,均不一一贅述,均附此敘明。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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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