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55號
TCDV,105,訴,205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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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   告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源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黃楓茹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均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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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