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智高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参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11,6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